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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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蔡浚錡 被告 蔡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14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67.7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持分8095/25600=893,1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雲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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