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詹曜誠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 蔡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又原告請求被告公開道歉部分,係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同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3,999元(計算式:10,999+3,000=13,99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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