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五九號詐欺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一四九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二八五號判例意旨參照),並須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抗字第三一八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五九號詐欺案件,經核承辦法官承審該案,其程序均符合法律之規定;再者,本件承辦法官與訴訟關係人之聲請人,亦非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而可能致其審判恐有不公平;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承辦法官咆哮公堂等語,係屬聲請人對承辦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等有所不滿,尚難指為有偏頗之虞;復經詳核全卷,就承辦法官所已進行之訴訟程序及指揮訴訟而言,依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尚難有產生懷疑之情形,或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公平客觀之原因;另聲請意旨陳稱,聽聞承辦本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蘇榮照在偵查庭說過「賺的比我還多」等語,聽起來似乎很想參加犯罪集團,本案受命法官開庭時全面袒護起訴檢察官,並為其辯護,懷疑受命法官與承辦的檢察官蘇榮照間是否有不法利益及勾當,而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語部分,則顯係出諸聲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揆之前開說明,自不能作為承辦本案法官擔任本案受命法官及參與審判,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論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承辦法官就本案之承辦,既無刑事訴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之聲請迴避之情形,經查,亦無同條第一款之情形,揆之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承辦本案之受命法官迴避,即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淑卿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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