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33號聲請人 黃振光 聲請人 黃沈春滿 聲請人 黃俊勳 聲請人 黃秀珍 聲請人 鄧恬慧 聲請人 鄧艾玲 聲請人 鄧臣敏 聲請人 黃桂珍 聲請人 蔡杰伶 聲請人 蔡宜蓁 聲請人 蔡柏楷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黃桂珍
蔡良河 聲請人 黃沛純 聲請人 賴威廷 聲請人 賴柔廷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黃沛純
賴駿宥 聲請人 黃鈺容 聲請人 張黃秋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振球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此有家事聲請狀及除戶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