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葉蔡彩玉 被告 黃周月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七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七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