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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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8號被告 黃邱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明達 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5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黃邱麗玉經第一審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3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