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請人 白錫祥 上列聲請人白錫祥因與相對人 蔡文發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白錫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彰化市○○○段山腳小段0139-1、0139-2及0139-3地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乙份(借據或本票等影本)到院,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文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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