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陳坤祥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翟星翰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