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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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煥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明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核其內容,債務人係向債權人借款505,000元,且並未有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約定,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請求金額究係為50萬元?亦或為505,00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有誤繕,亦應一併更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