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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