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張瑩懋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德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4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108年9月9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交付錄音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當庭所述並沒有完全記載於筆錄,而許多上訴人認為與本案爭執相關必要之內容,因口語快速致書記官來不及打字,故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08年9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以茲補呈書狀,補正筆錄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上訴人,聲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108年9月9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張筱琪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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