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
01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及起訴狀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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