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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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巧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9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王巧霞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王巧霞明知「CHANEL」、「HELLOKITTY」、「OPI」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經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OPI產品公司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號數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並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上開商品,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5年6月間起,於其位在新北市○○區○○街○○○○號住處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拍賣帳號「qZ000000000」經營「Honeygirl美材小舖美甲批發現貨」拍賣網站,刊登以售價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上開仿冒商標美甲貼、膠水、飾品、磨甲片、指緣油、戒指等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之買家上網觀覽、下標,而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嗣於105年11月9日,為警在王巧霞上址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巧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921號卷宗(下稱偵查卷)第174頁、本院卷第75頁、第85頁),復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搜字248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4份、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1份、(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5年12月3日、105年6月16日鑑定證明書2份、(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5日鑑定報告2份暨仿品、真品正面照共10張、(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OPI產品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2份、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1份、蝦皮拍賣網頁列印資料、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用戶註冊資料各1份、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2日統超字第20160000439號函1紙、通聯調閱查詢單、7-ELEVEN交貨便服務單各1紙、現場搜索及扣案物照片共12張、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3頁、第41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9頁至第75-1頁、第77頁、第79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89頁至第97頁、第99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19頁至第155頁、第157頁至第159頁),並扣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綜上,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之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5年6月間起至同年11月9日下午4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陳列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範而為本案犯行,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所不當,惟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又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且其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價值均非高,所陳列之時間非長,另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見偵卷第15頁),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又均已與被害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OPI產品公司授權之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被害人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資懲儆。
五、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又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條件,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向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動服務,及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倘被告如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商標法第98條有關侵害商標權物品等之沒收規定,嗣於105年11月30日經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故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於本案優先適用,至商標法未規範之沒收部分,則應適用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之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且均為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與被害人等均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已如前述,形同已將犯罪所得發還上開被害人等,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
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姿函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商品名稱│├──┼─────────┼──────┼───────┼───────────┤│1│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9年1月31日│各種化妝品等│├──┼─────────┼──────┼───────┼───────────┤│2│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1年11月30日│各種化妝品等│├──┼─────────┼──────┼───────┼───────────┤│3│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7年3月31日│人造珠寶等│├──┼─────────┼──────┼───────┼───────────┤│4│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7年3月31日│裝飾亮片等│├──┼─────────┼──────┼───────┼───────────┤│5│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2年12月31日│首飾等│││││││├──┼─────────┼──────┼───────┼───────────┤│6│OPI產品公司│00000000│112年11月30日│指甲保護油│├──┼─────────┼──────┼───────┼───────────┤│7│OPI產品公司│00000000│112年2月28日│指甲刷、化妝用具容器等│└──┴─────────┴──────┴───────┴───────────┘附表二┌──┬───────────────┬──┬──┐│編號│品名│數量│單位│├──┼───────────────┼──┼──┤│1│仿冒CHANEL商標美甲貼│142│張│├──┼───────────────┼──┼──┤│2│仿冒HELLOKITTY商標美甲貼│19│張│├──┼───────────────┼──┼──┤│3│仿冒HELLOKITTY商標膠水│8│個│├──┼───────────────┼──┼──┤│4│仿冒HELLOKITTY商標飾品│69│個│├──┼───────────────┼──┼──┤│5│仿冒CHANEL商標飾品│436│個│├──┼───────────────┼──┼──┤│6│仿冒OPI商標磨甲片│36│個│├──┼───────────────┼──┼──┤│7│仿冒OPI商標指緣油│65│個│├──┼───────────────┼──┼──┤│8│仿冒HELLOKITTY商標戒指│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