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1號原告 張弘松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蕭宗翰 被告①張 李玉蓮
張碧聰張幼蓬張圓娟
張碧如 ⑥張 宋麗春張聰文張育雯 ⑨張 劉葉張文霖張益祥
張巧幸張國瑋
張郁琳
張郁晨張郁青 ⑰張 蔡美鳳張碧巖張博釋張鈞傑
張仁羿張原勝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㉓ 江宜蘋
張桓溫江宜靜江權澤江權益
江安浩
江玫姿
江曉瑩江榮輝
江文宗江文石劉江裕劉江月霞劉漢璋劉佳玟劉顯堂劉顯亮
劉美惠 ㊶張 劉素惠張昭洋
張淑敏張淑惠張玉秀張淑娟
張榮毅張至孝張榮旭 ㊿胡 張桂美張永盛張碧娥張武雄張文雄
張平生
賴政德
賴富德賴崇德賴秀鳳張月翠張香雪
張子超
李明娥李明宜
簡 李明珠李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6月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部分被告應送達地址有異動,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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