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1號原告 張弘松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蕭宗翰 被告①張 李玉蓮
② 張碧聰 ③ 張幼蓬 ④ 張圓娟
⑤ 張碧如 ⑥張 宋麗春 ⑦ 張聰文 ⑧ 張育雯 ⑨張 劉葉 ⑩ 張文霖 ⑪ 張益祥
⑫ 張巧幸 ⑬ 張國瑋
⑭ 張郁琳
⑮ 張郁晨 ⑯ 張郁青 ⑰張 蔡美鳳 ⑱ 張碧巖 ⑲ 張博釋 ⑳ 張鈞傑
㉑ 張仁羿 ㉒ 張原勝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㉓ 江宜蘋
㉔ 張桓溫 ㉕ 江宜靜 ㉖ 江權澤 ㉗ 江權益
㉘ 江安浩
㉙ 江玫姿
㉚ 江曉瑩 ㉛ 江榮輝
㉜ 江文宗 ㉝ 江文石 ㉞ 劉江裕 ㉟ 劉江月霞 ㊱ 劉漢璋 ㊲ 劉佳玟 ㊳ 劉顯堂 ㊴ 劉顯亮
㊵ 劉美惠 ㊶張 劉素惠 ㊷ 張昭洋
㊸ 張淑敏 ㊹ 張淑惠 ㊺ 張玉秀 ㊻ 張淑娟
㊼ 張榮毅 ㊽ 張至孝 ㊾ 張榮旭 ㊿胡 張桂美 張永盛 張碧娥 張武雄 張文雄
張平生
賴政德
賴富德 賴崇德 賴秀鳳 張月翠 張香雪
張子超
李明娥 李明宜
簡 李明珠 李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6月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部分被告應送達地址有異動,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