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157號債權人一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日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展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為陳日容之依據(經本院查詢最新
代表人為甲○○,如有誤載,請更正,並補正法定代理人簽章)。㈢補豐展建材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