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 吳順琳
吳佳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李龍生 律師被告 吳俊賢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顏名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9日1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