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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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01號聲請人群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天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顏宇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表列附件9紙本票之個別提示日)。
㈢請求自103年11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