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勇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勇謀前經訊問後,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9月17日起裁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勇謀之父於100年9月16日逝世,目前亟待被告返家入殮,母親 邱勤鳳 已80餘歲,希能以新臺幣5000元交保,讓被告將父親後事處理好再服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100年3月10日19時許,持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剪斷少年江○○(00年0月00日生)所有之FUSI
N黑色折疊腳踏車上之密碼鎖,而竊取該腳踏車及密碼鎖,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業據其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少年少年江○○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案之油壓剪1支及查獲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足認犯嫌重大;又被告自97年11月間起至100年3月10日犯本案時止,已接連犯下十數起犯罪手法雷同之持油壓剪竊取腳踏車案件,而經法院判處罪刑,且其於100年3月10日犯本案遭查獲後,旋於同年月14日再犯攜帶油壓剪竊取腳踏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33號、100年度易字第506號、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00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86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自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再者,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亦有逃亡之虞,茲本院考量被告仍有上述羈押原因,為確保後續刑事審判、執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稱其父逝世亟需伊返家處理後事一節,經本院查證結果,被告之父 陳華業 於95年11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證,是被告所述上情顯非屬實,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故被告以上開理由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