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2號聲請人 林再錦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寶光建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寶光建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寶光建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寶光建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82年7月21日報經改制前之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於82年8月11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寶光建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高雄縣市合併及台南縣市合併及業務需要,原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100年8月18日決議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100年9月14日以高市社局人團字第100007309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上揭函文、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