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171號上訴人陳俊鐵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上訴人 陳柏翰 (兼 陳俊華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 律師上訴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上訴人 賴邱櫻妹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上訴人 陳欽隆
陳世軒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龔文美 上訴人 陳佳妤
蔡秀津 陳德全 陳德才 陳家鑫 陳益文 陳蕭甘 陳玉雲 陳家寅 周郁舜 陳家浴 陳石金蓮 (兼陳俊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翊睿 (原名 陳柏嘉 ,兼陳俊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祥 陳錦洲 陳國欣 陳智明 陳月卿 陳玉壽 陳豐文 陳 李玉英 陳詩蘋 陳慶育 陳秋月 陳美仁 (兼陳 黃明珠 之承受訴訟人)
陳國燦 (兼 陳黃明珠 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國 陳文宗 陳家正 陳聰明 陳金德 陳鳳霞 謝華峯 陳寶珠 陳家弍 陳明易 陳 李金蘭 陳志中 陳麗美 陳穧壬 陳英士 沈朝溪 陳建興 陳龍泉 陳水竹 陳家明 陳周賀 陳炳旭 陳麗奾 陳炳仲 陳金城 陳進益 陳志彥 陳愷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訴人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孝一 上訴人 陳久弘
陳益來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榮昌 上訴人 陳美菊
陳木進 陳永德 張玉香 張蓮香 陳聖中 林淑芳 林志元 陳邦賓 盧璧芳 陳益謙 陳毓文 陳文彬 周敏芳 高萬壽 張蘭香 陳文豪 林睿哲 陳金蓮
林淑儀 倪明茗 陳義雄 林盧禎子 陳鳳雲 張詩福 陳怡君 陳怡安 陳秀珠 陳麗妃 陳美琴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KELLYLEE上訴人 陳愷娣
李美瑜 陳豐祿 (兼陳黃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妙 陳紜絹 倪侯光 倪伯壽 倪娟娟 陳建發 林志強 廖靜枝 鄭張梅香 陳昆嶽 陳泰江 陳建良 黃太平 陳羅李 李世聰 陳美麗 陳美雲 陳月英 陳建隆
陳麗玉 賴陳典寶 被上訴人詹紀淑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石金蓮、陳柏翰、陳翊睿為上訴人陳俊華之承受訴訟人;由陳美仁、陳國燦、陳豐祿為上訴人陳黃明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陳俊華、黃 陳明珠 分別於民國110年3月13日、同年6月11日死亡,陳俊華之繼承人陳石金蓮、陳柏翰、陳翊睿、陳黃明珠之繼承人陳美仁、陳國燦、陳豐祿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復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游文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