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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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沂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勝膠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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