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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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0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
三年二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