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秀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經債權人簽名、蓋章,請補正經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