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0號原告鍾○○地址詳卷
蘇○○地址詳卷蘇○○地址詳卷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高○○地址詳卷(因原告含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隱匿相關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被告 吳佳碩
徐智清 韓亞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