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相對人 周德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曾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區○○段○○段1196建號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非影本),並請說明抵押權設定日期等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收受該通知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與首揭法條規定顯未相符。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