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傳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說明每月伙食費、勞健保費、水電瓦斯、電話費、醫藥費、交通費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二、請說明聲請人游傳奇全戶每月領有之低收入補助金、租金補助及其他社會津貼之種類為何?金額為何?請併為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前揭收入來源之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提出聲請人游傳奇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勿以影本代替)
四、依聲請人游傳奇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飛月設計有限公司之股東(解散)、心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則請聲請人說明:㈠飛月設計有限公司解散之時間點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為釋明之。㈡上開各該公司聲請清算之前五年內,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亦應提出相關資料。㈢聲請人對各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五、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關於債權人之債務發生原因為「生活支出、以債養債」,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為何?即造成「生活支出、以債養債」之原因為何?
六、聲請人民國99年7月11日急性心肌梗塞接受心導管手術及冠狀動脈支架置放手術,同年月27日出院,聲請人稱因心肌梗塞導致腦部病變疾病長期需要就醫治療,無法工作。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存摺明細顯示,自99年至100年4月,每月皆有跨行轉入新臺幣1萬8000元至聲請人合庫銀行帳戶,請說明該金額轉入原因及用於支應何項開銷,現是否仍定期該筆金額轉入,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聲請人之合庫銀行存摺影本內頁資料,請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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