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增貴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
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增貴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增貴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3月,並於102年5月30日起,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音字第4755、3658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