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增貴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
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增貴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認竊盜犯行,且有證人即告訴人 葉俊奇 、 鄭仁旭 、 許玉舟 、 李芃 、 吳俊欣 於警詢中之指訴為證,復有扣得之鑰匙、失竊車牌為憑,足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之證據,被告於民國101年9月間之密接期間內,即有3次之竊盜犯行,又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1年10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嗣該次羈押於102年1月31日羈押期滿,惟因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故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