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35號聲請人 陳有諒 上列聲請人呈報世連塑膠製品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報清算人之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㈠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㈡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分別規定甚明。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未依上開規定提出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清算人於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開表冊經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該通知業於民國102年5月1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僅補正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文件,餘均未補正。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世連股東會議僅陳明決議結束公司營運,並未決議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聲請人未向本院提出具備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文件。且清算人亦未依法提出就任後所製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並經股東審閱之證明文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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