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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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25號聲請人 謝東洲 相對人 魏育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之票號CH558227之本票原本。
二、說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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