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805號聲明人 周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文山聲明就被繼承人 周文福 之遺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文福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2日死亡,聲明人周文山為被繼承人之第3順位繼承人,於100年7月24日接獲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函始知悉得為繼承,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係指除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須知自得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者始足謂之。
三、經查:被繼承人周文福於99年10月12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僅一人即被繼承人之子 周秉聰 ;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 周蘇玉 對業於100年1月4日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被繼承人之父 周漢宗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無繼承權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繼字第12號拋棄繼承案卷核閱無訛。次查聲明人周文山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雖遲至100年8月18日始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惟證人即被繼承人之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即其子周秉聰到院結證稱:(100年度繼字第12號卷附)繼承系統表非伊所製作,係伊提供資料予代書制作的,因周文山與被繼承人係同父異母兄弟,當時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人員表示查無聲明人周文山之資料,而代書說不用聲明人之戶籍資料,此案聲明人無關等語,故未將聲明人列入繼承系統表,也未通知聲明人,但早在被繼承人往生前,聲明人即告知伊要一併辦理拋棄繼承,但因為不知法律規定之繼承順位,故未將拋棄繼承之事實以書面通知聲明人等語,足見聲明人雖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同時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惟無得知悉已為得為繼承,聲明人主張遲至100年7月24日接獲稅務局通知始知悉得為繼承,尚屬可信,依此其拋棄繼承之法定期應計算至100年10月24日止,聲明人於法定期限內即100年8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