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周茂儒 被告 周坤樹 被告 周正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判決參照),查原告起訴係聲明請求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3
841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或更正,又被告係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44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原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329、33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2,03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000×土地占用面積54.67㎡=492,0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