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51號聲請人 馬興平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宏孝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