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丁○○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即 李蕙芬 )當庭撤回其告訴(本院民國99年5月24日審判筆錄),告訴人張OO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乙○○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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