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984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嗣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1524號),由本院指定保證金4萬元,經具保人甲○○於民國98年5月1日出具保證金後予以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99年度執字第1984號),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致未能執行,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3紙、被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人犯在監資料報表各
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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