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14號上訴人 黃仁福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被上訴人 汪偉明 兼訴訟代理人 唐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