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仁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開麟 等2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萬270元(5400×500.05。卷49頁一審補費裁定參照),應繳裁判費4萬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