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登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約定自91年12月30日起至92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1月22日止累計70,861元未給付,其中29,835元為本金;39,393元為利息;1,6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萬元,約定自92年3月12日起至93年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1月22日止累計56,490元未給付,其中20,835元為本金;35,440元為利息;2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9,835元│101年11月23日起至│百分之14.25│無│無││││清償日止││││├─┼─────────┼──────────┼──────┼──────────┼──────────────┤│2│20,835元│101年11月23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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