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0號聲請人 歐森石 相對人 杜汶 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17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1│99年2月25日│68,750元│99年10月1日│99年10月1日│CH541055│ 杜汶昇 簽發│├──┼──────┼─────────┼───────┼───────────┼────────┼──────┤│02│99年2月25日│68,750元│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CH541057│杜汶昇簽發│├──┼──────┼─────────┼───────┼───────────┼────────┼──────┤│03│99年2月25日│68,750元│99年12月1日│99年12月1日│CH541058│杜汶昇簽發│├──┼──────┼─────────┼───────┼───────────┼────────┼──────┤│04│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1月1日│100年1月1日│CH541059│杜汶昇簽發│├──┼──────┼─────────┼───────┼───────────┼────────┼──────┤│05│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2月1日│100年2月1日│CH541060│杜汶昇簽發│├──┼──────┼─────────┼───────┼───────────┼────────┼──────┤│06│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CH541061│杜汶昇簽發│├──┼──────┼─────────┼───────┼───────────┼────────┼──────┤│07│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4月1日│100年4月1日│CH541062│杜汶昇簽發│├──┼──────┼─────────┼───────┼───────────┼────────┼──────┤│08│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5月1日│100年5月1日│CH541063│杜汶昇簽發│├──┼──────┼─────────┼───────┼───────────┼────────┼──────┤│09│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6月1日│100年6月1日│CH541064│杜汶昇簽發│├──┼──────┼─────────┼───────┼───────────┼────────┼──────┤│10│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7月1日│100年7月1日│CH541065│杜汶昇簽發│├──┼──────┼─────────┼───────┼───────────┼────────┼──────┤│11│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CH541066│杜汶昇簽發│├──┼──────┼─────────┼───────┼───────────┼────────┼──────┤│12│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CH541067│杜汶昇簽發│├──┼──────┼─────────┼───────┼───────────┼────────┼──────┤│13│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10月1日│100年10月1日│CH541068│杜汶昇簽發│├──┼──────┼─────────┼───────┼───────────┼────────┼──────┤│14│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日│CH541069│杜汶昇簽發│├──┼──────┼─────────┼───────┼───────────┼────────┼──────┤│15│99年2月25日│68,750元│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1日│CH541070│杜汶昇簽發│├──┼──────┼─────────┼───────┼───────────┼────────┼──────┤│16│99年2月25日│68,750元│101年1月1日│101年1月1日│CH541071│杜汶昇簽發│├──┼──────┼─────────┼───────┼───────────┼────────┼──────┤│17│99年2月25日│68,750元│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CH541072│杜汶昇簽發│├──┼──────┼─────────┼───────┼───────────┼────────┼──────┤│18│99年2月25日│68,750元│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CH541073│杜汶昇簽發│├──┼──────┼─────────┼───────┼───────────┼────────┼──────┤│19│99年2月25日│68,750元│101年4月1日│101年4月1日│CH541074│杜汶昇簽發│├──┼──────┼─────────┼───────┼───────────┼────────┼──────┤│20│99年2月25日│68,750元│101年5月1日│101年5月1日│CH541075│杜汶昇簽發│├──┼──────┼─────────┼───────┼───────────┼────────┼──────┤│21│99年2月25日│68,750元│101年6月1日│101年6月1日│CH541076│杜汶昇簽發│├──┼──────┼─────────┼───────┼───────────┼────────┼──────┤│22│99年2月25日│68,750元│101年7月1日│101年7月1日│CH541077│杜汶昇簽發│└──┴──────┴─────────┴───────┴───────────┴────────┴──────┘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