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事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事聲字第85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維京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因98年審司字第541號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於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異議。然並未具體表示其異議理由,至本院無從判斷其異議有無理由,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具異議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