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1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上之印鑑相符)。
(三)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書。
(四)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