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69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丁○○聲請人宏捷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戊○○、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得行使票據權利之人為何,若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聲請狀列有數聲請人,請敍明何人為執票人,裁定後本票正本應向何人退還)。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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