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8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4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