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陳春凉 即 蔡岳良 之繼.
被 告 蔡潮景 即蔡岳良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90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1年10月31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9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陳淑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岳良所得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中陸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自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芬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1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故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