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91號聲請人 金妍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上島食品股│國泰世華銀│103年6月15日│34,710元│WA0000000│無│││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