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42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告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怡君 人被告 陳世昌
王月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 伍拾肆萬陸仟 陸佰貳拾捌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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