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原告 侯賴月霞
侯天民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被告 徐博彥 上列被告徐博彥因殺人案件(103年度重訴字第22號),經原告侯賴月霞、侯天民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許博然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