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忠益選任辯護人洪秀峯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冠年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107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 呂宗益 」部分均更正為「呂忠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呂宗益」部分,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呂忠益」。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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