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告 陳玫君 被告 吳文發
劉慧芬 薛顯昌 薛采孟 薛芳夙 薛如容 薛恒如 薛光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000元【計算式:面積50㎡×公告土地現值35,900元/㎡×原告權利範圍1/
5=3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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