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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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2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鄭子婕 (原名:.兼債務人 鄭世昌 之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鄭淑雯 債務人鄭世昌法定代理人 鄭淑萍
一、債務人鄭世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鄭天放 、被繼承人 鄭劉秀梅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子婕(原名: 鄭淑雅 )、鄭淑雯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劉秀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